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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精装房后还未交房,却被他人占用并改建成办公场所
发布时间:2021-02-11 22:11: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9 ℃

一业主花费248万元购买了一套精装房还未来得及交房,却已经有人抢先“入住”,并且把新房变成了临时的办公场所,看着一天没住的新房就已经变成了“旧房”,业主感到非常的气愤,希冀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主购买精装房后还未交房,却被他人占用并改建成办公场所

自苏州太仓的周某购买了当地某小区的一套精装房。去年的12月的时候,周某收到销售人员发来的交房通知书,通知其前去收房,由于当天刚好是星期天,周某便想着政府机关不上班,缴纳契税等手续无法办理,所以没有前去办理收房手续。第二天,周某带着相关材料前往售楼处准备进行收房,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前往自己购买的新房准备收房。但是,让周某感到气愤的一幕出现了,自己的新房里面居然有人办公和居住。周某找到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会将房间里面损坏的物品进行更换,把房间重新进行打扫,并以免交1-2年物业费作为补偿,但是周某表示自己不接受这一处理方案。双方也因此一直僵持着,问题到目前仍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

问题1:在这一事件中,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分析到: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了价款,开放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房屋的交付,并且配合购房者办理相应的手续。而在本案中周某作为购房者并没有存在任何的过错,反观开发商却让其他人进入周某购买的新房中进行办公,并且使用了新房中的一些设备,这已经是构成违约。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2:开放商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周某要购买的是新房,但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已经是被他人使用过的房屋了,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的新房,因此开发商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像房新房装修后被使用产生的装修折旧费等。

问题3:周某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目前周某和开发商一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因此建议周某可以诉求警方的介入,将自己买的是新房在入住前被他人使用的相关证据保存下来,让警方加以处理和协调,如果仍然不能协调解决的,那么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主张解除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相应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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