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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丈夫留下遗嘱将900万元房产赠与给保姆
发布时间:2021-06-14 18:14: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49 ℃

一对夫妻在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丈夫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丈夫和保姆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丈夫甚至还留下两份遗嘱,要将价值900万元的房产全部赠与给保姆。在丈夫去世后,保姆拿着遗嘱向法院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并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将房屋归于自己。但是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却以这两份遗嘱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嘱无效,驳回了保姆一方的诉讼请求。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丈夫留下遗嘱将900万元房产赠与给保姆

刘某与陈某系夫妻,育有五个孩子,但夫妻关系并不和谐,二人甚至分居。2001年,刘某聘请杨某做保姆,二人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2015年,刘某向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当时法院并未判离婚;2016年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却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7年6月17日突发脑梗死亡。刘某去世后,陈某家属将此消息登报公告。陈某表示,登报两个月后无人主张遗产权利,于是陈某对刘某遗留的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继承公证。此后,杨某却拿出了两份刘某的遗嘱,将陈某上诉到法院,要求刘某生前留下的价值900万元的房产由自己继承。杨某拿出的遗嘱中,其中一份是2016年的自书遗嘱,在某律所的见证下,刘某将自己的房子与公司股份送给杨某。在另一份2017年打印的遗嘱中,刘某仍将房子和公司股份留给杨某。刘某遗嘱中的房子是2010年4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的回迁房屋补偿,共三套房屋。对于刘某遗嘱中所称的股权,早在2015年1月,刘某就将其转让给了长子。一审中,杨某也撤回了其继承股份的诉求。一审法院认定两份遗嘱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某和陈某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刘某遗嘱部分合法有效,三栋房屋中的一套归属杨某,另外两套归属陈某。杨某和陈某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刘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法院认为,两份遗嘱既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继承权,也违背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民法典》是如何对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进行规定的?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经法院认定,在形式上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符合形式要件的。

问题2:那从《民法典》的角度看,这两份遗嘱是否符合实质要件?

律师解答到:《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113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刘某留下的遗嘱中是涉及到房产和股权,但是股权已经在刘某生前就转让给了长子,而房产由于是属于刘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只有属于刘某的部分才是刘某的遗产,刘某才能在遗嘱中对其进行处分。另一方面,二审法院以两份遗嘱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而直接认定其均无效,是出于对刘某和陈某合法婚姻的保护。

问题3:那么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第4项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鉴于本案中的两份遗嘱均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无效,故刘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陈某以及五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再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是刘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分割,属于刘某的份额再按照法定继承来依法分割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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