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临近到期,因为租客不再续租,房东想着新老租客“无缝衔接”,便在合同临近到期之前就频繁带着人上门看房,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在租客退房后,房东又以租客损毁电器为由,没收了押金,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判令房东返还租客押金,并支付租客垫付的维修费。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并足额支付了租金以及水电燃气费。双方还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张某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导致受损时,李某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合同临近到期,张某告知李某将不再续租,于是在剩余近一个月租期内,李某频频带人用其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实地看房,以期张某搬走后能与新的租客“无缝衔接”,减少房屋空置损失,张某不堪其扰,但多次反对未果。在合同到期退房时,李某前来接收房屋,在查看完房屋及电器后,未提出异议。但是没过几天,李某又反悔称,房屋墙体脱落、家具脏污严重、电器均无法运转,更换、维修都将产生费用,要求张某负担维修费用、没收押金,还提出由于张某后期不配合李某带人进入房屋实地看房,导致其无法与新租客尽早签约,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并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便立马返还房屋,故李某无权没收押金。其次,李某不同意支付张某在租赁期间为修缮屋内电器支出的维修费用,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其电器损坏、刷新墙面、购置新家具的费用,但是李某不能证明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墙面、家具污损系张某人为故意损坏,并且实际产生了修缮费用,故考虑到房屋多年用于出租,房屋墙面、家具、电器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耗损,在合同未有约定情况下,李某应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处于适宜居住状态,在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损耗情况下,应及时修缮。电器失灵导致张某为此支出了维修费用,李某亦应予负担。最后,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对价就享有对系争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以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无法强硬要求承租方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系争房屋。如无合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东退还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维修费用。
问题1:本案中对房屋的维修费用为何是由房东李某承担?
律师解释道: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租赁合同中也约定了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张某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导致受损时,李某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对于房屋的维修费用都应当由李某承担,对于张某支付的维修费,应当视作垫付款,李某应当支付给张某。
问题2:本案中李某为何不能没收张某的押金?
律师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张某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数并如期的支付租金,在本案中张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的合同义务。而押金只有在张某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才能没收,在本案中张某并没有违约的情形,因此李某不能没收张某的押金。
问题3:张某为何没有义务配合李某带人来看房?
律师表示: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之内,张某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租金,而房东李某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也要确保张某在租期内能够在房屋在正常的生活,其带临近租期到期的时候,带人频繁地看房,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张某也没有当然的义务配合李某带人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