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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保姆结婚后,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又立遗嘱留给保姆
    发布时间:2022-03-05 18:05: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12 ℃

    在母亲去世后,儿子请了保姆照顾年纪已大且身体不好的父亲,却不想,不到一年的时间,保姆竟然成了继母。再婚后不久,父亲把唯一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却又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二婚妻子。老人过世,儿子把继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子是归儿子所有。

    与保姆结婚后,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又立遗嘱留给保姆

    二十多年前,王某的父母亲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自住。2003年,母亲过世,王某兄弟俩商量,请来保姆丁某照顾父亲。谁也没想到,保姆来家里几个月后,父亲与其领证结婚了。王某兄弟很震惊,但父亲再婚后不久,就与自己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把房产给了他,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拿到了房屋产权证此后十多年,王某的父亲中风瘫痪在床,丁某一直照顾陪伴。2020年8月,父亲过世,继母仍住在房子里,王某多次要求她搬走均遭拒,丁某却拿出两份遗嘱,力证房子属于自己。两份遗嘱较早一份的时间是2015年3月,遗嘱称,涉案房子由王某和丁某一人一半。遗嘱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提到房屋产权证已经遗失。不到一个月后,王某父亲又立下另一份遗嘱,称涉案房屋全部产权由丁某继承。房屋明明早在父亲再婚后不久就过户给了自己,为何又有遗嘱?他把继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某搬离。被起诉后,丁某称:王某的父亲去世前常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都是她独自照顾,两位继子没有出钱出力。两口子感情很好,王某的父亲为了让她以后有安身之所,才两次立下遗嘱。王某的父亲生前多次强调过,房产证丢了,没有过户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本案涉案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王某已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他是记载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其父亲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物权,也无权设立遗嘱进行分配。因此,丁某无权通过遗嘱取得财产权利,其对涉案房屋的占有系无权占有。王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丁某搬离涉案房屋。据此,法院判决丁某限期搬离涉案房屋。

    问题1:本案中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涉案房产已经为王某所有,不再是王某父亲生前留下的财产,因此该房产也不属于王某父亲的遗产。既然该房产都不再是王某父亲的遗产,那么王某依据该房产所立的遗嘱也系无效遗嘱。

    问题2:本案中丁某是否还能获得该房产的份额?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虽然在本案中有遗嘱存在,但是该遗嘱不是有效的遗嘱,该房产是属于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父亲的遗产,所以丁某不能再通过继承获得该房产的份额。至于其他的财产,如果确实为王某父亲的遗产,并且遗嘱也有涉及的,那么丁某是可以通过遗嘱来获得相应的遗产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立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但是并非立遗嘱人所立下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若遗嘱涉及的遗产不是立遗嘱人的遗产,或者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那么该遗嘱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在遗嘱被认定为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后,遗嘱相应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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