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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把老宅拆迁款都赠与孙女,孙女却将奶奶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03 22:03: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6 ℃

老人将老宅拆迁所得的房产份额和安置补偿款都赠与给了孙女,只是约定其中的一套小户安置房屋有其无条件居住。但是孙女之后就对老人不闻不问,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后只好搬去养老院,将房子租了出去,孙女对此提起诉讼,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对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老人见此心寒不已,便将孙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其的赠与,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三年前,陆奶奶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奶奶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奶奶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奶奶居住。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奶奶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陆奶奶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奶奶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奶奶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奶奶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法院审理后认定,陆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奶奶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奶奶无条件居住,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最后,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等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陆奶奶对此心寒不息,于是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陆奶奶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陆奶奶女儿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陆奶奶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问题1:本案中陆奶奶为何可以撤销对李某的赠与?

上海拆迁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陆奶奶的丈夫和儿子都已经过世,孙女李某对陆奶奶应当尽到赡养的义务,而李某却因陆奶奶出租房屋的行为而将其告上了法院,可以看出其不符合公序良俗,一点都不念及亲情,也足以看出其没有对赠与人履行赡养义务,陆奶奶可以依法撤销对李某的赠与。

问题2: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何被法院驳回?

上海拆迁律师说到:本案中的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陆奶奶可以无条件居住涉案房屋,并没有写明仅限于陆奶奶一人居住,陆奶奶因年纪已大,自己无法照顾自己,便通过将房屋出租,来补贴自己在养老院的费用,这从情理上完全是可以理解的。而且陆奶奶出租房屋的行为,也没有损害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陆奶奶可以行使出租房屋的权利,其租房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3:从居住权的角度看,陆奶奶是否能以居住权登记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上海动拆迁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李某的情况下,陆奶奶可以进行居住权登记,来保障自己的居住,但由于《民法典》第369条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设立居住权后,陆奶奶要想再出租房屋,就需要和李某另有约定,否则就无法出租房屋。可以看出,若进行居住权登记,对于陆奶奶而言,利害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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