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抵押婚内房产为由,让丈夫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妻子有权出售房屋,但是妻子却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挂在了其他人名下,想用借名挂房的方式来转移婚内财产。然而,上海房产律师了解到,夫妻俩一直没离婚,丈夫终究也是发现了妻子的操作,便将妻子和房屋的买家告上了法院,要求买家返还房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丈夫的这一诉讼请求。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太太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林太太提出要抵押房子申办贷款,于是林先生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林太太有权出售房屋。然而时隔两年多,林先生才发现这套房子“不翼而飞”,而且还被他人用于抵押担保。原来,2017年10月,林太太自述与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想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和丈夫离婚了,再把房子要回来。在过桥公司的安排下,她拿着丈夫的委托书,与毫不相识的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最终又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贷款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把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税费、代办费等。房子过户之后,钟氏夫妇从未占有使用过房子。但是在借名挂房”过去两年后,她也没和丈夫离成婚。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却发现钟氏夫妇竟悄悄地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而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她后悔不已,丈夫也得知了真相。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将妻子和钟氏夫妻告上了法院,其诉称妻子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被告除了林太太,还有钟氏夫妇。林先生认为,这份合同无效。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这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她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钟氏夫妇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130万元,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他们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仅支持了林先生的部分诉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在本案中林太太对于这套涉案房屋是否有出卖的处分权?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屋作为林先生和林太太婚后的财产,是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处分权。林太太本身对于出卖这套房屋不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但是林先生通过公证授权委托,使林太太享有了出卖该房屋的完全处分权。
问题2: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到:依据《民法典》第154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林太太和钟氏夫妇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钟氏夫妇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而涉案房屋也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并且还存在着过桥公司,合同双方当事人属于是恶意串通,损害林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林太太出卖房屋的这一行为?
上海房地产律师表示:林太太假借房屋需要办理贷款而由,而获得了林先生的授权委托,从而能够出售房屋,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了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是知道借名挂房的事实,无论是从购房款尚未支付来看,还是从房屋并没有被实际交付给买家来看,都足以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性,侵害了林先生对于房屋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1款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林太太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是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在婚内分割该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