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土地通行和占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土地通行和占用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的一方如果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发生矛盾在经过调解无效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