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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发现房子空气质量不合格,诉请解除租房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3-01-04 16:04: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6 ℃

租客在“押一付三”后准备搬入刚租的房子里时,却发现房子的空气质量很差,于是委托相关机构对空气进行检测,并且向房东提出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房东不同意。机构出具的检测书中载明了房子的室内空气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租客便将房东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四个月的租金和利息,以及空气检测费用,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租客发现房子空气质量不合格,诉请解除租房合同获支持

2022年5月17日,梅某与范某及中介方友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月租金为2800元,双方议定首付叁个月,另付2800元押金,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提前15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变。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17日,范某分两次将11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友邻公司。梅某认可从友邻公司收到范某支付的款项9800元。2022年5月19日,范某委托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对涉案房屋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前来检测的工作人员称房屋气味比较重,可能空气质量存在问题。范某遂于当日与梅某进行沟通,明确表示要求退租。双方对退租事由和条件未能协商一致。2022年5月22日,江苏见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一份,其中载明:“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其中甲醛、TVOC的含量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范某支付空气检测费用412元。另查明,根据梅某陈述,涉案房屋7月中旬已有其他租客入住。范某起诉,诉请双方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梅某返还范某款项11200元(三个月房屋租金8400元和押金2800元),并支付以11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梅某返还甲醛检测费用412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经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甲醛、TVOC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危害承租人身体健康的情形。范某2022年5月19日向梅某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系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为,故对于其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梅某在庭前会议中辩称不认可该检测结论,但经法庭释明,仍未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故对梅某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范某于2022年5月19日提出解除合同,其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故无需承担房屋租金。范某通过中介支付款项11200元,因双方口头约定中介费用由梅某承担,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也未载明范某需承担中介费用,故范某要求梅某返还11200元以及以1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范某为查明涉案房屋空气质量情况所支出的检测费用412元,属于合理损失,合同解除后应当由梅某进行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范某款项11200元及以1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范某412元空气检测费。梅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出具2022年10月13日出具的空气检测报告一份,二审法院认定该证据并不能证明2022年5月房屋的空气质量情况,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问题1: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为何属于合同解除的情形?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731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赁的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会对房屋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房屋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此种情形即属于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问题2:本案中的合同为何在2022年5月19日解除?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565条第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由于范某享有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其在2022年5月19日向梅某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日即应按照2022年5月19日来认定。

问题3:本案中梅某需支付范某的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范某已经支付梅某三个月租金加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11200元,但由于案涉房屋的空气质量不合格,不能居住,梅某构成违约,房屋租赁合同在2022年5月19日解除,11200及利息应当由梅某支付给范某。范某为检测空气支付的检测费是其损失,应当由梅某一并支付给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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