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定金,但是房屋却属于集资房,没有房屋产权证,也无法交易买卖。买受人将房屋出卖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由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桑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沈某就上海市某地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定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4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100万元,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后原告从某了解到,系争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不在规划建设内,没有房屋产权证,无法交易买卖,也无法办理学籍,不能满足原告孩子就近入学的需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涉讼。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未就系争房屋办理过交房,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另查明,系争房屋系被告买来的二手集资房,原始权利人为周某,该房屋并无产权证。法院审理后,认定系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原属集体所有土地,无证据表明该土地已经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系争房屋始终未办理交房,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故无需返还,被告收取的10万元应返还原告。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无效?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本案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该土地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因此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问题2: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被告未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告知原告存在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没法交易买卖,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即便合同无效,原告亦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提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因此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事先确认房屋的性质,确定房屋能否买卖,是否会违反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甚至是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可能都会涉及违约以及赔偿,进而引起更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