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期间,租客承租了另一名租客的一间房,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但是一直到今年5月底,这名承租的租客一直拖欠着将近一个半月的租金,并且要求另一名租客将租金减半。另一名租客最终通过起诉的方式,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确认了租客所欠的租金。
原告谢某向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方某支付原告租金6,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法律服务费5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400元(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自2022年4月7日计算至2022年5月21日)。经法院查明,原告谢某与与案外人微舍公司签订《分散式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微舍公司租赁松江区XX商务中心XX号房间,微舍公司为原告提供公寓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房租2800元,押金2500元。202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承租一间房屋,租金为每日200元。后被告2022年4月8日至5月21日的租金未支付,原告给予被告租金减免为每日150元,在法院审理中,原告又自愿按照被告微信中提出的减半要求将租金减至每日100元。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承租的系日租房,因疫情原因被告不得不持续租住至解封才能搬离,现原告按照100元每日计算租金,已考虑到疫情封控等因素,也系被告曾某的减免要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44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费500元,并无合同依据,且并非原告涉讼的必要费用,法院难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400元。
问题1:原告谢某是否有权转租房屋?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告谢某作为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房屋转租。若其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就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问题2:疫情是否属于房屋租金减免的情形之一?
律师指出:今年上半年上海疫情非常严峻,确实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之一,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房屋的出租人应当适当地降低租金标准,但是具体降低到什么程度,则应当根据个案来认定。本案最终按照每日100元的租金标准,是原告自愿降低的,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3:本案被告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其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被告应当按日支付原告房屋租金,被告一直不支付,构成违约。不过,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亦没有主张,因此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没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