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将届满,房东要将店铺转租给他人,现有的租客表示愿意以同等价格继续承租,但是遭到了房东的拒绝。协商未果后,租客将房东诉至法院,诉请法院确认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其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丁某承租陈某的一沿街店面经营超市,租期五年,于2022年1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第五年的租金为35万元。2020年1月8日,丁某在与陈某聊天时得知,陈某预在租期届满后将店铺另租给第三人孙某并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五年,租期自2022年2月1日起,第一年租金40万元,之后逐年递增5%。丁某随即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继续承租该商铺。陈某表示拒绝。丁某认为自己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便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由自己继续租赁涉案商铺。其后,陈某与第三人孙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表示自用商铺,同时陈某提起反诉,要求丁某腾空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法院审理后认定:丁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陈某在未通知丁某情况下,与第三人孙某签订租赁合同,损害了丁某的优先承租权。丁某同意以陈某与第三人孙某达成的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成就时,单方向陈某作出缔约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即已成立,新的租赁关系确立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原合同,不损害陈某的利益,判令陈某按照向第三人出租的同等条件继续向丁某出租房屋。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1:何为优先承租权?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仍愿意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中的同等条件是指租金数额相同以及付款期限相同等。
问题2:本案中丁某为何享有优先承租权?
律师解释到:在本案中,丁某和陈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之前,陈某已经和孙某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仍具有出租的意愿,即便其后续解除了和孙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丁某表示愿意以和孙某同等的条件,继续承租涉案商铺,因此其享有优先承租权。
问题3:本案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点?
律师提醒到:陈某在和丁某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若具有继续出租商铺的意愿,则亦应当事先告知丁某,其在本案中没有事先告知丁某其即将商铺转租给他人,事后又试图通过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来弥补,其侵害了租客丁某的优先承租权,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合理的合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