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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不符合交付商铺的约定且逾期交房,开发商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23-06-03 12:03: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0 ℃

买家和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购买房产公司的一套商铺,在合同中约定商铺门需要安装成卷帘门,但是房产公司一直没有把商铺的门改装成卷帘门,且一直没有验收合格。买家因此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交付商铺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不符合交付商铺的约定且逾期交房,开发商构成违约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间价值32万余元的商铺,被告应于约定之日前将符合约定、验收合格的商铺交付王某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商铺门安装为卷帘门,并明确了逾期交房相关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商铺交付原告使用。因王某购买的商铺迟迟没有验收合格,且根据照片显示王某购买的商铺门实际为玻璃门,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商铺门安装为卷帘门,且商铺迟迟没有验收合格,导致商铺未能按期交付给原告使用,故被告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交付商铺的义务,并自逾期次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问题1: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为何构成违约?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60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61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应当将符合约定和验收合同的案涉商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给王某,并且将商铺门安装为卷帘门,而被告既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商铺,又没有将商铺门安装为卷帘门,因此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违约。

问题2:如果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到:《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约定了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体的金额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决定。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到: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业主相比开发商而言,往往是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尤其是近年来烂尾楼时间愈发明显。因此,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出现的对方未按期限或未按其他条件履行合同的情况,则要善于用合同的违约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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