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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无责解约后,中介公司仍起诉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14 19:14: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7 ℃

某房屋中介公司和房东签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由公司装修房屋并对外出租,每个月支付房东预期收益。后来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了该合同,但是中介公司没有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东便将房屋的锁给换了,中介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中介公司关于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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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称,2021年3月,公司与魏某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魏某将其名下位于海淀区某处的房屋交由公司运营管理,期限为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某公司每月支付魏某预期收益7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并装修配置房屋后开始对外出租。2022年5月8日,魏某向其提出解约并要求清空房屋。某公司于当月与租客办理解约,并向租客支付违约金8000元。但魏某未按约与某公司办理解约手续、支付违约金等,还于2022年5月底擅自换锁将房屋收回。某公司因此不能继续出租运营该房屋,前期投入成本无法收回并额外向租客支付了违约金,因此诉求魏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魏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某公司备案的房租金额与实际不一致且未按约更换木地板,故其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后已口头达成无责解约协议,某公司承诺交付房屋并结清当月产生的房租及物业费用。后某公司未履行承诺,其才通过换锁收回房屋。故请求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构成无责解约。根据魏某提供的录像及证人描述,魏某于2022年5月8日在某公司处与某公司工作人员经协商后就无责解约达成一致。某公司承诺于5月26日向魏某交付房屋,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魏某于5月27日实际收回房屋,故法院确认某公司与魏某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27日解除。双方已就无责解约达成一致,因此对于某公司和魏某分别主张的各项违约金、某公司主张的装修配置折旧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向魏某支付了服务质量保证金,魏某对此予以认可,现某公司主张返还该笔保证金,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租金,根据房屋租金的计算标准,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厨房台面修复费用,魏某收房时厨房灶台台面虽有损毁,但根据现有证据,不排除系承租人合理使用所产生的正常损耗,故对魏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门锁更换费用,因某公司未予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魏某自行更换门锁的行为亦属合理,但其所主张费用过高,法院予以酌定。

问题1:本案的合同能否被解除?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无责解约,这实际上就是达成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问题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无责解约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除合同时约定了无责解约,该约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某公司无权再以违约责任的名义,再要求魏某就某公司向租客支付的违约金以及装修成本承担。

问题3:本案中魏某抗辩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某公司备案的房租金额与实际不一致且未按约更换木地板,若以此为由主张某公司存在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释到:若本案中没有约定无责解约,那么魏某在反诉中,如果真的能举证证明某公司备案的房租金额和实际不一致,并且没有按照约定更换木地板,那么某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责任。而至于合同显失公平,《民法典》在第151条规定了: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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