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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房屋买卖交易失败,双倍定金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1 ℃

房东和买家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了房屋买卖的意向,但是在买家交了定金后,房东又反馈不卖了,买家便要求卖家返还双倍定金,但是买家认为自己是付了12万的定金,房东则表示自己只收了2万的定金,双方因此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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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郑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买家朱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并且三方共同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朱某需支付2万元的购房定金。不久后朱某便将定金支付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后因种种事宜,郑某不愿再出售该房屋,三方磋商未果后决定不再交易。朱某认为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郑某,且在签署三方协议后由中介公司代收其额外支付的10万元定金。朱某共计支付定金12万元。在郑某不愿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已将12万元定金退还给朱某。因认定是对方的过错,朱某将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协议,另要求郑某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向自己再支付12万元。郑某称房屋不再出售,同意解除三方协议。其确实要求朱某将2万元定金支付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收,但并未要求朱某额外支付10万元定金。因此即使赔付双倍定金,也只同意向朱某再支付2万元。

因本案协议系三方签署,且中介公司作为定金代收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介公司称,郑某曾多次电话告知己方,要求向朱某另收10万元定金,故中介公司通知朱某并实际累计收取了12万元定金。其后,中介公司已经全额退还定金12万元。同意解除三方协议,并认为应由郑某向朱某支付1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均同意解除三方协议,故三方协议应予解除。鉴于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郑某不愿继续出售房屋,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朱某退还定金。但朱某提供给法院现有证据并不能显示郑某多收10万元定金,据此只能认定房屋买卖的定金应为2万元。鉴于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并已实际退还,故郑某应再向朱某支付2万元。

问题1:定金和订金的性质是什么?本案中的定金性质为何?

律师表示到: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主要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履行后,定金作为抵扣款予以抵扣或者退回,而订金仅是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备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本案中的“定金”由三方在协议中明确了,其性质就是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非“订金”。

问题2:定金罚则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房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于担保给付定金一方按约履行债务,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不予退还和抵扣定金。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则应当退还两倍的定金给给付定金的一方。

问题3:本案中如此判决的依据为何?

上海房地产律师回答道:本案中的定金究竟为2万还是12万,各方当事人存在不同的观点,由于本案中并非是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交付定金,而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来支付和收受的,法院从各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中的定金为2万元,而非12万元,故判决郑某再向朱某支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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