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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父亲去世前将儿子名下房屋赠与自己,孩子母亲起诉赠与无效
发布时间:2023-10-15 10:15: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1 ℃

一男子在去世前,将自己十岁儿子名下的房屋,通过挂失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方式,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房子赠与给了自己。在去世后,孩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赠与无效。

王某以其子10岁王某某监护人名义,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王某某名下一套房屋赠与王某本人,后王某去世。王某某的母亲江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原告诉称,其与王某本是夫妻,育有一子王某某,后因双方离婚,约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王某1为王某某的爷爷,涉案房屋是王某1拆迁所得安置房,为保障未成年人王某某的生活,王某1将该房屋赠与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由王某1保管。在王某病逝后,原告发现王某私自以王某某监护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挂失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提交了补正申请,然后以王某某监护人的身份将该房屋赠与自己。同时以代王某某签字的方式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王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擅自处分王某某的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现王某已经死亡,该房产即将被作为遗产予以分配。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应当保护王某某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其却擅自以王某某的名义申请挂失房产证,将案涉房屋赠与给自己,并非为了王某某的利益,王某某也并不能从上述行为中获利,王某将王某某的财产赠与自己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赠与无效。

问题1:王某某在当时只有10岁,在法律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吗?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某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2:本案中王某代理王某某的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王某某赠与王某房屋,不属于纯获利息或者是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王某代理王某某将房屋赠与给自己,损害了王某某的利益,也没有得到王某某的同意或追认,属于无效行为。

问题3:本案中的房屋后续应如何处理?

律师表示:由于王某作为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但因其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赠与属于无效行为,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变更为原有的状态,即变更到王某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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