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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继承的房屋上存有债务,其中一继承人偿付后向另一继承人追偿
发布时间:2023-11-02 10:02: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0 ℃

兄妹俩分别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但是哥哥在出售房屋并办理过户的时候,发现需要先补交两套房子的超标款,而两套房子的超标款只能一起交付。为了过户房屋,哥哥把两套房屋的超标款统一支付了,在向妹妹追偿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继承的房屋上存有债务,其中一继承人偿付后向另一继承人追偿

原告张某1诉称: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两套,根据法院调解书确定,其中一套由张某1继承,另外一套由被告张某2继承。后在出售继承房屋过程中,在为买受人办理变更过户时,发现父母遗留的两套房屋需要交纳房屋超标款共335934元,因两套房屋超标款需一并缴纳,因此,其只能替被告缴纳了应该由其交纳的房屋超标款212355元。后其多次向被告主张上述款项未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1和张某2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两套,分别为A号房屋和B号房屋,性质均为央产房。后张某1与张某2在遗产继承诉讼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A号房屋由女儿张某1继承,B号房屋由儿子张某2继承。2016年,张某1将A号房屋出售,在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时被告知,需先向原单位缴纳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张某1遂向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核实,单位出具房改房超标整改证明内容显示,张某夫妻二人居住在A号、B号房屋,在单位进行了超标整改,其中超控面积110.01平米、控制面积20平米,交纳超标整改房款334934元。张某1于2016年11月3日缴纳两套房屋的超标款,单位出具收据及住房整改情况的说明,住房整改情况的说明内容显示A号房屋补交房价款123579元、B号房屋补交房价款212355元。另经法院查询,张某2亦于2017年将所继承的B号房屋出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2继承B号房屋,亦应在该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因B号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即B号房屋超标款。现张某1已代为清偿上述债务,故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

问题1:本案中被继承的房屋为何存有债务?

律师指出:本案中的房屋性质属于央产房,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房屋超标款,该超标款在这两套房屋在张某夫妻名下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故属于房屋上本身就有的债务。

问题2:该超标款为何应当由张某1和张某2来支付?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超标款属于房屋上本身有的债务,在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该超标款一并被继承,房屋的继承人张某1和张某2应当在继承的房屋折价款范围内支付超标款。

问题3:张某2为何要支付张某1相应的超标款?

律师表示到:张某1 和张某2分别继承的房屋上均有超标款,张某1一并支付了所有的超标款,张某2应付的部分应当由张某2自行承担,所以应当返还给张某1相应部分的超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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