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相继离世后,留下的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留下50余万元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由子女进行分割?在下面这个案件中,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类拆迁款中的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张某育有六女。刘某去世后,张某搬出去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刘某某也在张某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后经几名村民现场见证,张某口述并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某生前由刘某某赡养,张某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刘某某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张某去世后的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征收张某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刘某某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刘某某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刘某某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予分配,遂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某去世后由张某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某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某和刘某某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某与刘某某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某去世,刘某某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刘某某个人所有。关于张某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刘某某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某的遗产应归被告刘某某所有。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遗产的性质是什么?
上海拆迁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的性质有三:①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②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非法获得的财产不是遗产;③法律规定或者从性质上看,不能继承的,比如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也不是遗产。
问题2:本案中被征收的房屋为何不属于刘某的遗产?
律师指出:由于在本案中,被征收的房屋是在刘某去世后才搭建的,因此不属于刘某生前留下的财产,故也不属于刘某的遗产。所以该房屋被征收,应该是刘某某和张某的财产,张某去世后,所属其的份额变为了遗产,但因为有遗嘱,所以均由刘某某所继承,张某的其他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问题3:本案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代书遗嘱在订立时有见证人在场,且经签字和注明了日期,形式上合法,内容上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