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了承租人不得随意损毁房屋的设施,但是在租赁期限结束后,出租人查看房屋的时候发现墙面和厨房部分用具都受到了一定的损毁,因此将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年租金9000元,一年一付。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随意毁坏房屋设施,租赁期限到期,需将房屋恢复原状。2023年6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原告张某收房后发现室内墙面有涂画,厨房灶具污损等情况,在与被告李某协商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保洁费用及因维修导致房屋三个月未能出租的损失共计2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及维修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或租赁物性质的,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墙面涂鸦系被告孩子造成,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应当承担墙面的维修费用。厨房灶具污损情况系被告长期使用造成,非厨具本身故障,应由被告负责清洗。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共计12000元。
问题1:租赁期内,房屋内的设施发生了损毁,应当由谁来维修?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从上面两个法条的规定来看,租赁期间内,房屋内的设施应当是由出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的,如果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先行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向出租人主张。
问题2: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不得随意损毁房屋设施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损毁房屋设施是租赁合同下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当事人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承租人也是要承担该义务的。
问题3:本案中被告为何要赔偿原告的损失?
律师回答到:由于被告在租赁期内损毁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应当对这一部分设施进行折价赔偿,对于维修和清理期间,原告因无法继续出租而导致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不能完全由被告承担,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认定被告应承担的份额。当然在本案中,双方最终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了被告要赔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