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签了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把一年的租金和押金都付给了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一直没有入住房屋。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后,承租人表示自己不再租赁该房屋了,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后,承租人把出租人告上了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承租人支付出租人2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出租人退还承租人剩余的租金。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房屋租赁给原告李某,租期为1年,租赁费为1.3万元,押金2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租金及押金,但被告并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也未入住该房屋。签订合同两个月后,原告告知被告自己不再租赁该房屋,要求被告退还房屋租金及押金。被告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而且,被告向原告多次提出交付房屋,但原告均以不在本地为由导致房屋未交付原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支付给被告两个月的房租弥补被告的损失,被告也同意退还剩余租金。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出租人未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合同生效要件未达成。因此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处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
问题2:本案中的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租金?
律师回答到:原告作为承租人,主张被告未向自己交付房屋,被告虽辩称自己已向原告多次提出交付房屋,但原告均以不在本地为由导致未交付,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租赁房屋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租金。
问题3:本案最后为何原告还要支付被告两个月的租金作为弥补被告的损失?
律师解释到:该结果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其中单从法律上看,只要原告能进一步举证房屋未按时交付是因为被告的原因,而被告又缺少举证材料,原告是可以拿回所有的租金的押金的。当然,通过调解的方式也能减少进一步的纠纷,否则可能还会有被告提起上诉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