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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卖家卖房前出租房屋,买家过户房屋后却无法入住
发布时间:2024-01-24 16:24: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77 ℃

买家向卖家买了一套房屋后,发现卖家因为欠了表哥钱,将房屋出租给了表哥夫妇居住。卖家承诺一个月内没有交付房屋的话,则退还购房款。但是一个月后,房屋仍然没有被腾空,买家便将房屋现在的住户告上了法院,但是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买家败诉。

赵某向表哥刘某借款150万元,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刘某,以借款150万元的利息为租金,在赵某未还清借款时,刘某有权居住或者转租、转借。此后,刘某夫妇一直居住于该套房屋内,并按时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两年后,赵某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许某,购房总价款为120万元。在许某支付30万元定金后,询问能否去看房,赵某回复该房屋现由其表哥刘某夫妇居住,暂不便看房。对此,许某未表示异议,在支付了剩余款项后,与赵某一起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因赵某未归还借款,案涉房屋一直由刘某夫妇居住。后许某便与赵某签订了退房退款协议,约定若赵某一个月内未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则应当退还购房款120万元,否则其有权自行开锁入住。但一个月后,赵某未交房亦未退款。许某将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腾空并搬离案涉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是通过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虽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起到了权利公示的作用,但是出卖方自始未交付,可见许某从未实现过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未能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权能。而当事人主张物权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其已经取得相应的物权权能,故在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许某有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地位而要求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排除妨害。此外,刘某夫妇在房屋买卖前就已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人对房屋的使用不属于非法侵占。在许某支付定金、要求看房时,赵某便告知刘某夫妇居住于此,不便看房。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许某在明知该房屋已被出租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无权要求刘某夫妇搬离房屋。同时法院释明,若许某认为因未能实际取得对房屋的实际占有致使自身权利受损,可依法向合同相对方赵某主张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许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卖家卖房前出租房屋,买家过户房屋后却无法入住

问题1: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正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像本案中的房屋,在许某购买之前,已经被赵某出租给了刘某,因此即便许某通过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要求刘某夫妇搬离。

问题2:本案中,许某为何在一审和二审中败诉?

律师指出:赵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虽然签订该合同的背景是赵某向刘某借款,但是该合同为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成立租赁关系。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后,基于“买卖不怕租赁”自然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问题3:许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提醒道:由于在赵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在赵某未还清借款之前,刘某都有权租赁该房屋,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需要以赵某何时还清借款为限。许某买了房屋,但可能一直无法入住该房屋,其可以通过和赵某签订的退房退款协议,另行起诉赵某,以此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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