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在促成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人私下和出租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签订了新合同。出租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出租人应当按照中介合同,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某中介公司诉称,其与王某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其中约定中介公司为王某提供居间服务,具体内容包括:1、提供租赁信息,2、提供与租赁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中介公司找到了承租人张某,与双方进行沟通,组织双方现场看房并且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履行了佣金确认书的义务,故王某应该支付中介费并支付利息。王某辩称,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交易,是自己和承租人张某沟通成交的;经中介公司介绍,自己和张某按照房屋建筑面积300平米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张某认为公摊面积太大,要求按照实际面积算房租,否则就不租了,因此自己与张某私下协商,双方按照实际使用面积247平米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佣金确认书,随后为王某提供了中介服务,并促成王某与承租方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时佣金确认书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王某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王某认可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方张某对建筑面积提出异议,故又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以房屋建筑面积减少为由,否认中介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故判决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6500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问题1:《佣金确认书》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律师回答道:依据《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佣金确认书》属于中介合同,中介公司属于中介人,王某为委托人,若中介公司成功为王某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则有权收取佣金,也即中介费。
问题2:为何王某和张某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应当按照《佣金确认书》支付中介公司支付款项?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王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后续两人又私下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这不影响中介公司已经按照中介合同提供了中介服务,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费。
问题3: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到:本案中王某之所以要重新签订租房合同,是因为觉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太高了,故而签订的新合同是以实际使用面积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因此,王某可以在找中介公司的时候,就明确自己的要求,是要以建筑面积为准还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在此前提下,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要求的,王某则有权不支付中介费,而不会像本案一样,是以违反中介合同的方式来拒绝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