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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后去世,继承人无力偿还房贷后诉请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24-03-09 18:09: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55 ℃

购房人在贷款买房后意外去世,而其继承人只有父母,父母又无力偿还房贷,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判决解除合同。

王某在某小区以首付加房贷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商业住房,后王某不幸去世。王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年逾六十的父母,王某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承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王某父母以务农为业,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无力负担高额房贷。因此王某父母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退还购房款等诉讼请求。开发商在答称,公司现在资金运转困难,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备案登记,自己也不知道王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故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父母是王某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王某父母在缺乏独立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具有每月按期足额向银行还贷的能力和现实可能性。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去世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王某父母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向开发商进行法律释明的前提下,开发商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配合王某父母解除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贷款买房后去世,继承人无力偿还房贷后诉请解除购房合同

问题1:什么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必须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预见的,在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

问题2:本案为何最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本案中,由于王某的继承人都已经无力偿还王某留下的贷款,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构成不可抗力,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问题3:从继承的角度,如何看待王某留下的遗产和债务?

律师解释:《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从继承的角度看,如果王某的父母继承了王某的遗产,那么就同样继承了其债务,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债务的偿还;若放弃继承遗产的,则无需偿还王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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