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承租房东的门面房卖电动车,已经租赁了多年,但是今年因为电动车电池的原因导致的火灾,将房屋都烧毁了,房东和租客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房东将租客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租客支付房东17万元,双方化解了矛盾。
原告诉称:被告杨某和赵某夫妇租赁原告的门面房经营车行生意,已有八年之久。今年年初,二被告经营的车行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电动车、电池、家具家电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6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不能排除是电动车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该火灾对原告的房屋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经法院调解,原告同意让步,被告当庭支付原告17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问题1:房屋被烧毁,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失?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承租人,理应妥善地使用房屋,不对房屋造成损害。但因其所卖的电动车着火导致的火灾,造成房屋的重大损毁,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的损失。
问题2:房屋的维修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答:《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若房屋是在正常使用下的损毁,则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但本案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房屋损毁,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问题3:本案的发生给房屋租赁合同带来什么风险提示?
律师提醒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有哪些事项是需要约定的,应当及时的进行约定,以便于发生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而像本案的特殊情况,也应当结合个案来看,也不能完全认定是哪一方的责任,应当辩证地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