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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修改大门密码后租客无法入住,起诉房东赔偿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05-17 15:17: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64 ℃

租客和房东签署完房屋租赁合同后,租客因故没在出租房住,一周后,租客发现自己无法进房间了,原来是房东因为和中介没有谈拢,修改了大门密码,要求租客也和中介解约,两人私下签订合同。但是租客中介费已经支付,无法再毁约,双方因此也没有谈拢,租客也只能搬出了房间。事后,租客向法院起诉房东违约,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和租金,并承担违约金,法院支持了租客的诉讼请求。

张某诉称,其和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张某租赁陈某的一个房间,合同约定张某应按季度预交租金1800元,另需缴纳600元作为押金,若陈某延迟交房租达7日,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600元违约金,中介费用1200元,双方各半负担。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陈某转账2400元,陈某将北侧卧室钥匙交付张某,并告知其房屋大门入户密码。后张某因故返回老家。一周后,张某返回时发现房屋大门入户密码被更改,导致其无法进入。后张某在微信上联系陈某,得知陈某因对合同条款有意见且与中介产生纠纷,要求张某与中介毁约后二人私下签约。但因张某已经支付中介费用,无法与中介毁约。后张某无奈搬离案涉房屋,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租金、押金2400元,并赔偿违约金6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已按约交纳房租及押金,陈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体来说,陈某虽将案涉房屋卧室房门钥匙交予张某,但事后更改入户门密码并经张某催告后拒绝告知,导致张某事实上无法入住,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张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在合同解除后,陈某应当及时返还张某已交纳的房租及押金2400元;此外,张某要求陈某另行赔偿违约金600元,既有合同依据,亦未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张某房屋租金、押金,并赔偿违约金,共计3000元。

房东修改大门密码后租客无法入住,起诉房东赔偿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70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具备了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因此是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问题2:本案中陈某为何构成违约?要承担的违约金是多少?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因陈某擅自更换了房间密码,导致张某无法入住,且陈某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陈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而违约金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是600元,相比张某还得搬家等损失而言,没有过分偏高,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问题3:从中介角度看,陈某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解释道:如果陈某和中介之间签订了中介合同,那么陈某想和租客直接签房屋租赁合同,从而跳过中介,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违约,因为中介已经促成了陈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成立,基于《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陈某应当给付中介相应的中介费,不支付的,也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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