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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广告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5-11-09 07:09: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28 ℃

    商品房买卖大多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的处理,有不同意见。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中的许诺体现了实践的要求,是必须的。

    目前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
      (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4)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
      (5)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银行按揭****买房的提供“回购担保”,以及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销售广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销售广告不再是吹牛而无须承担责任的东西,一旦广告发出,它即成为将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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