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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截留专项维修金 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17-04-17 13: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4 ℃

      元旦起,《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昨日,厦门市发改委副主任罗咚玲、市法制局副局长丁贤志做客市政府网解读《办法》。

      导报记者获悉,根据新规定,物业擅自截留日常专项维修资金,逾期未缴纳的,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0%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将近300家。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经营收入的使用也受到业主的关注。对此,《办法》有硬性要求。收入的30%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其余70%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服务小区建设。《办法》规定的经营收入主要有:业主共有场地停车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广告位租金,游泳池等经营收入。

      物业服务标准必须前后一致

      以往,一些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市场走低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较低,以此吸引购房者增加销售量。房地产市场走好时,把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高的做法,造成了相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物业公共服务费。

      对这一现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分期开发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管理类型的住宅项目,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此外,据透露,为调解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将引进第三方评估和协调制度。即对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引起的争议,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第三方评估和协调制度上半年有望出台。

      违反《办法》最高罚款3万

      《办法》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行为也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分三类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情况的,由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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