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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
发布时间:2017-04-29 00: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8 ℃


北京市权威机构27日发布《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以规章、法律的形式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收费等进行了详细规范。该《办法》在充分肯定了业主的主导地位的同时,确立了业主拥有物业管理的根本权利。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27日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北京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突出,纠纷案频发。这次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针对物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直面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梳理物业管理的现行制度。

  《办法》首先明晰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明确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办法》把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查验作为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分界点,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开发商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处长于良称,随着前期物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我们已经开始逐步把对物业管理方式的决定权、物业企业的选择权,以及协商定价真正交到业主手里。业主、开发商、物业在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解决。

  针对业主与物业存在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等纠纷问题,《办法》规定,对应不同的住宅类型和服务需求,将住宅物业服务量化为五级标准。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服务等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季度将发布一次全市物业服务平均成本。

  《办法》还对物业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当告知业主。同时,逐步建立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据介绍,目前,在北京7亿多平方米的城镇房屋建筑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达4亿多平方米。其中,3.2亿平方米、3591个住宅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覆盖了住宅总量的80%。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项目有730个,占住宅项目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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