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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享有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7-05-13 00: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2 ℃

  《物权法》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仅具备服务权,利用小区设施所得公共收益,必须全部用在小区公共设备维修、业主日常文体活动。但业主要求公布或查阅收入、使用情况,往往被拒,诉至法院后判决结果也不一,主要原因是法律û有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公布或查阅。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¼;(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λ、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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