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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系统性缺陷
发布时间:2017-06-28 19:2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5 ℃

  分房货币化和住宅产业化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期,尽管这个过程伴随着起伏和波动,质疑和非议,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在制造了无数暴发户的同时,也确确实实地改善了老百姓(至少是一部分老百姓)的住房条件。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t# i, q i"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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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住宅的产业化打破了原先以工作单位为纽带的邻里关系和居民结构,将原来由单位后勤部门负责的房屋管理职能从工作单位剥离出来,从而催生了一个新兴的市场——物业管理市场的形成。新浪乐居论坛- S }( P

  . d7 W, f) J. y而从这个市场目前的现状来看,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并没有达到市场化的初衷,市场的参与方似乎都在抱怨己方的权利受到侵害——物业公司指责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业主则指责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职能,一时间,整个行业乱象丛生,物业管理纠纷频频,已经成为了和谐社会的一个极不和谐的杂音5 Q$ T& W

  / E' S) [. Z! @4 [新浪乐居论坛物业管理市场的混乱表现是多方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贴只是从前期物业管理的制度的系统性缺陷开始,将前期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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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4 j' F1 K- b5 o% ~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缺陷之一: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界定不清晰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q* Q6 [8 G. p.

  % R* F( m$ h0 r# b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解释,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从售房之日起,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之日止,此期间的物业管理。售房之日是清晰明确的,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这个日期明显缺乏法律的严谨性。一年不签,就“前期”一年;若10年内业委会还成了不了,那就“前期”10年了。wh.bbs.house.sina.com.cn" a/ c# f8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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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之二: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主体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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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售房之日到物业公司进驻,到业委会成立 再到签订合同,这其中至少涉及了四个主体: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时间界定上的不清晰,导致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发生转移,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发生转移。如果我们以交房日期划分,交房前,前期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开发商,而交房后服务对象已经变成了购房人(此时已经成为业主)。5 D& f: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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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之三:前期物业管理的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对等8 Z% I7 _) F$ t

  2 K# t& }$ J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是从预售时计算,所以,前期物业管理中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对物业管理的议价权都在开发商手中,等到物业移交后,业主只能被动的接受开发商与物业的约定,而这个约定往往对业主是极为不利的,但由于物业公司已经先入为主,业主除了按物业公司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交费外,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选择权、议价权、协商权,甚至于,不按物业公司的条款付费,要么新房钥匙拿不到手,要么拿到钥匙后,无法正常装修。物业公司就是这样反客为主,逐步逼业主就范。新浪乐居 N3 q! d. R! t

  由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先天性的缺陷,剥夺了业主应有的选择权、议价权,造成了的利益被侵害,激化了物业公司和业主间的利益冲突,并给后期的物业管理埋下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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