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日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这是宁夏历史上第一部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突出了对物业服务管理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和工作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同时对人数较少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二是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特别是对新建住宅中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三是针对旧住宅区和分散小区设施设备老化、缺乏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的实际,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旧住宅区、分散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将旧住宅区和分散小区纳入物业管理重点范围。四是针对目前有的物业企业收费难或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是注重加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建立物业服务争议纠纷的调处机制,及时受理、调解物业服务争议。六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对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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