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的人们不难发现,就在半年以前,有关物业管理的市场记忆还停留在对各类问题、矛盾的揭示、披露与追踪上,“投诉”、“纠纷”是大众媒体中出现得最多的字眼;而仅仅在几个月后,尤其是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自治”、“维权”等词语迅速地取而代之,在物业管理市场上接连演绎了一个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事件。特别是深圳景洲大厦业主自主选聘管家事件在深圳乃至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从纷争四起、投诉无果,到运用法律武器来行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业主的权益意识与自主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从这个意义来看,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先进性和人本化显而易见:所谓“维权”,只有在当各方权益得到了明确的法律界定,维护权益又有了对应的法律指引和受理程序之后,它才会具有可能性、可行性。
探究维权缘由:弱势群体的被迫与无奈
我国的物业管理从产生之初,一直沿袭自建自管的模式,开发商成立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来对自己开发的物业进行管理,而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则从开发商手中直接获取物业的管理权。这种自建自管的模式一方面使物业管理公司把开发商而不是业主当成了自己的衣食父母,对开发商惟命是从,业主的权益与需求则被置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尤其是当开发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与业主产生矛盾纠纷时,物业管理公司自然地站在开发商一边,成为开发商的代言人和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人。另一方面,业主的自主消费意识与观念受到很大程度的压抑,业主在物业管理的被动消费过程中没有任何选择权;同时,由于物管消费与其它商品消费相比具有公众性特征,是一种特殊的公众性服务商品,消费个体的意志、愿望与需求必须通过公众性组织才能得以表达,一但缺乏这样的组织或组织运作不当、不畅时,消费个体就会处于完全的弱势状态,其权益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一般而言,业主在物业管理消费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状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丧失选择权。由于自建自管模式遗风尚存,有开发商背景的物管企业通过阻止成立业主委员会、把控业主委员会、威胁、恐吓业主等形式占据物业的管理权,尤其是新颁布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在某些地方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等原因,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法规机制仍然无法大范围地建立、推广和实施,因此业主实际上仍旧无法有效地行使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二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差,质价不符或管理费定价高持不下。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商的授命下随意占有和使用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共用部位:如将停车场出售或将其收益奉缴开发商,将房屋天面出售,将架空层分隔成铺面或住房出租,将小区的绿化带改成铺面出租、将共用部位的广告位出售或出租等等。上述现象在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过程中存在得较为普遍,虽然这些现象在不少人看来司空见惯,但只要深入进去了解时,人们就不会习以为常了:
以深圳市一个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的高层高档住宅为例,该物业管理费定价为3.20元/平方米/月,每月停车场收入2万多元。按合理的成本收支测算,该物业每月除管理佣金外,尚有盈利3万多元。但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物业8年来,从未对楼宇设施、设备进行过任何改造,楼宇外墙因长期未进行清洗而灰暗陈旧,物业区域内空调滴水横流,花草枯败,安全管理也存在较多隐患。据业主委员会调查,物业公司数年来仅停车场收益一项即向开发商上缴200多万元,加上多年来开发商自有物业欠缴的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开发商按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给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以及物业公司擅自挪用的物业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物业公司及其上级开发企业累计侵占了业主逾千万元的管理收益。而与此相对,物业公司历次公布的帐目显示的却是:该物业的管理处于严重的“亏本”状态!
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凭借开发商的背景,长期强占物业的管理权。由于其物业管理品质低下,服务态度恶劣,业主在既无法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又无法将之解聘的情况下只好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示抗议。但该公司不以为意,只将精力放在有收益保障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上,其它方面则不理不问、得过且过,致使小区因管理不善连续发生数起盗窃案。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小业主只好将当初七、八十万买来的房贱价租售出去:“我们惹不起,但还躲得起。”
……
以上我们只是撷取了物业管理过程中常见的两个个案,除此之外,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上级开发企业侵害业主权益的例子还有很多,侵害程度更严重的也不在少数。由此我们对业主维权的被迫心情可见一斑。但是,维权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它不但要花费业主巨大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成本,而且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业主的维权行动往往举步维艰,难以产生实效:一是开发商自建自管模式强制剥夺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权;二是在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业主维权缺乏法律依据及合法的途径;三是由物业管理公众性消费特征所决定,业主的维权必须借助于合法的组织,但目前看来,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及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管理公司不支持,部分业主不热心,物业管理公司暗箱操作把控业主委员会,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私心重、自身素质低、业主大会成立与召开困难等等,这些都使得业主维权的愿望及意志得不到有效的表达和实现;四是一些政府部门出于维护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等目的,对业主正当的维权活动不予支持,甚者还百般阻碍或刁难;五是与物业公司及其上级开发商相比,业主处于弱势状态,一但维权升级到法律诉讼程序时,业主在财力负担、权势背景等方面均难以支持,既使有正当理由,也往往落得败诉的结果,或不了了之,被拖入无底的纠纷之中;六是牵头维权的业主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甚至会遭到打击报复;七是部分维权业主可能会受到分化或收买,导致其他维权业主的处境更为艰难;八是由于业主各自利益不同,维权业主得不到其他业主的支持,或是遭到其他业主误解,由此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所有这些,又使得其他业主对维权望而怯步。
由此可见,一声“维权”,事实上包含了业主多少的被迫与无奈!
揭示维权心态:“勇士”为何而战
业主维权虽然是为了全体业主的权益而抗争,但在目前的法规体制与市场环境下,维权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从这一点来说,许多代表业主维权的人往往是那些公益心较强、个人素质较高同时又深受业主信赖的人。但由于人们对物业管理了解不深、物业管理消费意识不强、消费观念不成熟、不理性等原因,参与“维权”的,也不乏一些抱有其它想法和目的的人。正由于此,目前社会各界对形形色色的“业主维权”事件才会褒贬不一,或持保留意见。除了正当的维权之外,业主的各类“维权”心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