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浙江富阳的,我在2002年2月18号,与富阳**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一套的意向书,于去年交清首付和办好按竭,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签订意向书的时候本来选择3楼的,但当时售房小姐说一楼是带私家花园的,所以选择了一楼。本来下个月底要交房了,自认为可以拿到满意的新楼,但不料前天售楼小姐打电话说我们那套房子因为道路,花园没位置安排就没有了。但我发现当时签订的合同里没有花园一说,当时与他们交涉时,售楼处说,花园是送的,面积、式样待定,所以没写,当时也根本没想到他们会出尔反尔。而我们那套房子是当时整个小区一楼价格最高的(我们这套下面没有储藏间,而旁边的一楼是有储藏间的,而且带花园,所以没有理由是最贵的),在他们的宣传画刊和模型上,我们这套房子跟旁边有花园的房子一样画有花园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有没有权利提出索赔?
浙江杭州陈女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认为你可以提出索赔。
沪律网小编进行一下补充:
在这里,宣传册虽然没有被订入合同当中,但仍可视为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因此你可以把宣传册留下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