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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7-04-13 16: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7 ℃

  网友咨询:

  我是我们小区120户业主代表,我们在购买小区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中含水电开户费,交房时水通电通。但开发商却将小区用电开户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在供电部门立户,供电部门每月抄总电表,而不是向原告每户抄表收费。今年,供电部门向我们小区发出紧急通知称,鉴于目前用电无人管理的现状,经对小区用电设施实地勘察,小区部分低压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供电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需将原50mm2铝芯电缆更换成95mm2铜芯电缆,对其进行改造合格后方可接管。请律师帮我们出个主意,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用电开户,一户一表,并承担小区供电设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你们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出诉讼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合同要全面履行的原则,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而且要按合同约定,业主缴纳水电开户费,开发商就要履行到电力部门办理开户手续,消除用电隐患的义务将原50mm2铝芯电缆更换成95mm2铜芯电缆,对原存在隐患的电路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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