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于今年一月购买二手房一套,含自行车库一个,合同约定该车库为独立所有,如不是,售出方赔偿二万元整。我与售出方原约定4万元购房余款于5月1日前付清,同时他退还我两证及迁出户口,如果我逾期不交清余款每天要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现经查实该车库为合用车库,无独立产权。我们就赔偿款达不成统一意见,售出方只愿意赔偿3千元。若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我未向卖方支付余款4万,属我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在先?请问我怎样做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川成都康健忠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陈述情况,我认为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你不能取得独立车库的损失;同时,你在与对方交涉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证据留下来,则应当争取尽快解决纠纷,以免因对方主张违约金而使你遭受更多的损失。建议如果无法尽快协商解决,则应当当机立断聘请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江西南昌郑吉敏律师回复:
你们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和产权过户时间,如果约定了,就按约定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如未约定视为交付房款时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意味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也不存在违约在先的概念。
鉴于你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指向的车库无独立产权,你可以只支付2万元,并起诉要求对方强制履行过户义务。在支付2万元前或同时请律师发律师函或自己致函给对方,要求对方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抵消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