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王某认识了小俐,不久,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小俐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套40万元的房子,当时她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
在两人“拉倒”后,王某将小俐告上了法院,称这套房子虽是以小俐名义购买的,但实际上是他拿钱购买的,他一共拿出了14万元。他提出,如小俐给付他房屋价值的60%,即24万元,他就放弃这套房子。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录音证据,录音资料表明,小俐答应给王某12万元钱,王某也表示放弃这套房子。现在,小俐不同意支付王某12万元。
解读:小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录音资料表明,购房是在王某与小俐共同生活期间,由此可证明王某在购买此房时有出资行为。
但对于具体出资数额,电话录音表明小俐愿意给付王某12万元,而王某也同意拿到这些钱后放弃此房,对这12万元,法院会予以支持。至于其它出资部分,因无证据,很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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