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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不过半可能导致“钱”“房”两空
发布时间:2017-04-25 21: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7 ℃

  背景资料:由于种种原因,在开发商(发包方)与施工企业(承包方)的合作中,因开发商拖欠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款引起的法律纠纷接连不断,为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秩序,国家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就是其中的内容之一。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消费者权利作出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消费者,别躺在权利上睡觉

  在每一栋烂尾楼的后面,都有许多曲折的故事,也有许多难解的纠纷。某大厦建设到1/3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停工,最后发展商人去楼空,有关单位纷纷起诉,有施工单位追索工程款,有银行追索抵押贷款,还有的购房户交了房款拿不到房子也提出赔偿。很显然,发展商的资产已经不能全部偿还上述债务,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购房者个人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优先保护?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殷启峰、许征律师。

  记者:如果发展商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所有的债务,那么仅有的财产在所有债务包括施工单位(工程款)、银行(抵押贷款)和购房者(预付房款)之间如何分配?

  律师:为了解决长期困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简单地说,就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当优先偿还,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办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遇到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一般把银行贷款排在工程款的前面。今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贷款,就是说,工程款排在银行贷款的前面,即使银行贷款在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子上设定了抵押,也要优先保护施工单位的利益。

  记者:工程款优于银行抵押贷款,那么,对购房者的欠款怎样处理?

  律师:最高法院的批复中除了规定施工单位如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外,还同时作出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该说,这一规定涉及到购房者的利益。

  记者:如何理解最高法院批复中提到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购房者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优先保护?

  律师:购房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消费者,这里的消费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房屋购买人(因为有的人买房并不是单纯为了居住,可能还有其他经营用途),而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目的购房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购房的消费者。具体说来,购买商业网点和写字楼的,肯定不在批复中的消费者之列。但购买别墅的是否包括在内可能会有较大的争议。

  另外,购房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另一条件是支付的房款必须要超过50%。消费者不论是用自有资金付款,还是用银行贷款付款,都是房款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支付了定金(定金一般不超过房价款的20%)或者支付的购房款不足50%,施工单位仍然享有优先于购房者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施工单位仍然要排在购房者的前面。

  因此,要享受优先于施工单位的权利,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一是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居住,而非经营;二是支付给房地产商的房款必须超过所有房款的50%,否则,就无法行使这一优先权。

  记者:购房者已经做了预售登记,是否意味着可以享有对抗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

  律师:房屋预售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房两卖。尽管根据我国房屋预售制度的规定,消费者购买预售房屋经过法定的登记后就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但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经过登记的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买受人。因此,房屋预售不能直接产生对抗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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