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使用小区幼儿园而在法院输了官司,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违约金1万元。
2002年7月,汪女士花224万多元买下北京某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当时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小区一期建设完毕后,幼儿园于2004年12月30日开园,如因开发商原因没有按时开园,汪女士有权退房,开发商则退还汪女士已付房款及10%的违约金;如汪女士不退房,开发商则从违约之日起按日向其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从协议中规定日起至今,小区幼儿园始终没有开园。为此,汪女士起诉开发商,要求赔付违约金49390元。
开发商辩称,幼儿园工程已在2004年12月31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就能表明已投入使用,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的这一辩解没有得到法院认可。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法院调整后作出上述判决。
据《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