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销售代理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江苏天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诚为广告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佣金及溢价分成合计363573.87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714.18元,赔偿损失119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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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玫瑰园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就原告独家代理销售被告玫瑰园项目及全程营销推广事宜达成协议。在一期房屋销售同时,自2007年5月起原告诚为公司开始以被告天融公司名义对玫瑰园小区二期开始推广并接受预定。至2008年7月11日,被告天融公司方取得玫瑰园小区二期预售许可证。2008年7月17日被告收回原告售楼处钥匙,终止履行合同。双方因而成讼。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天融公司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发布玫瑰园小区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被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玫瑰园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关于第一期佣金及溢价分成,双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完成相应工作量,故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房屋销售佣金及溢价分成。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情形,及原告损失状况,酌定按照未付款额的20%确定违约金数额。关于第二期佣金给付问题,在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使原告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佣金的机会,对此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酌定按照原告代理销售二期房源时签订的资格保留书确认的房屋价款为基数按照约定佣金比例的50%确定原告损失额。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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