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朱小姐达成了购买朱小姐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程先生也支付了定金,但在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期限内,程先生确迟迟未能支付。经朱小姐多次催促,程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迟。朱小姐出售房屋是由于要出国定居,因此异常着急,这时候,也不断有其他的买主给朱小姐打电话询问房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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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非常为难,一方面程先生并没有明确表明不再购买该套房屋,但其又迟迟不肯付款,另一方面朱小姐急于将房屋出手,并且有其他潜在的客尸,但若在与程先生的买卖合同未解除之前卖给他人,是否就属于“一房二卖”从而导致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呢?
律师评析
在与程先生的买卖合同未解除之前,是不能将房屋卖给他人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万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朱小姐只要给程先生发一个催告通知,如果程先生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朱小姐可以书面通知程先生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朱小姐就可以再将房子卖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