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女士4年前花22.5万多元,买下了望京西圆一套73.84平方米的房子,但因为卖房人崔先生反悔,一直没有取得房产证。因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开庭时,崔先生拿出一份判决书,原来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崔先生原单位起诉要求收回房产,法院已将该房产判给了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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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先生想通过法院判决为房屋买卖夸同的履行制造障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崔先生补偿房屋差价款47.6万余元,同时退还陈女士订金 1.4万元。“诚信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条款”,法院之所以支持差价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为了让守约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仍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目前房价可以说是暴涨,房子升值带来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享有?法官认为应该由守约方、诚信方采享有。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让毁约方通过他的毁约行为获利,同时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到损失。
律师评析
房价变动是二手房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法实践中经常套遇到房价上涨,卖方不愿意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千方百计解除合同的情景;而买方刘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甚王还有的房屋已经交易结束若干年,卖万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如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仝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垒;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末卖万继续履行该合同。
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同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如果有履行可能的,一般会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确实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那么法院会判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而该损失包括房屋的差价。
有的卖方可能会认为,把违约金或者双倍定金赔给买方不就可以当然解除合同了吗?根据以上案例和法律规定,如果卖方违约,以支付违约金作为对价主张解除合同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还要取决于买方是否接受以及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而且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因此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不要草率行事,要充分研究市场行情,仔细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