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还债擅自出售共有房,父亲以房屋买卖侵犯其共有权为由,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为吴老伯、吴先生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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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契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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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伯与吴先生系父子关系,位于浦东新区某新村一套房屋原为吴老伯、吴先生共同共有。2007年4月,吴先生与王女士就上述房屋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2万元价款购买上述房产,吴先生以吴老伯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确认。2008年2月,王女士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然而,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未实际支付房价款,而是与吴先生约定以吴先生欠付的借款作充抵,不足部分由王女士将系争房屋出租给吴先生后,用租金予以折抵。2010年2月,吴老伯以吴先生与王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买卖共有房,侵犯其权益为由诉到法院。 吴老伯诉称,王女士在明知其不知情且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其儿子恶意串通买下系争房屋产权,故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现起诉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该房屋产权登记为自己与儿子共同共有。
吴先生辩称,父亲诉称属实。其曾向王女士借款18万元,后在王的逼迫下写下27万元借条。因无力归还借款,王还逼迫其将系争房屋作抵押并出售。当时王女士伪造了其父的授权委托书,整个买卖过程,其父并不知情,所有手续中吴老伯的签名均为其代签。现同意父亲的诉请。
王女士辩称,吴先生向其借款27万元,因吴先生无力归还借款,故主动将系争房屋出售。买卖过程中,是吴先生提供了其父亲身份证、户籍资料及吴老伯委托吴先生全权办理出售系争房屋手续的公证委托书。自己系在误以为吴老伯同意出售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房屋产权,现不同意吴老伯的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吴先生未经吴老伯同意擅自出售系争房屋,侵犯了吴老伯的共有权,该出售行为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先生与王女士据以办理系争房屋买卖及过户登记的吴老伯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现两人互相指责该伪造文书由对方提供,但均未提供证据。即使该伪造文书非王女士提供,但其在明知吴老伯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疏于审核而与吴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的过失。王女士称其对系争房屋为善意取得的主张,难予支持。据此,吴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应恢复为吴老伯、吴先生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