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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精美房产广告成购房“陷阱”
发布时间:2017-05-20 17:2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7 ℃

  买房本是件高兴的事,但许多人购房后总有一堆怨言甚至后悔。如何规避买房陷阱?记者邀请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您支招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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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阱一 精美广告成“空文”

  ■案例

  “开盘当日全款购房,入住即送价值2万元厨卫电器。”看到这则广告,张先生全款买了套房子。入住后,开发商称因楼盘销售过热,除前20名购房者外,其余业主的优惠早已取消。张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履行承诺。

  ■法官说法

  广告承诺最好写进合同

  石市桥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说,开发商所作的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没有写进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如果宣传资料上的泳池等配套设施不见踪影,或者“买房送某某”等承诺未兑现,购房人就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应当保留与所购房子有关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同时,就广告中的有关承诺,最好要求开发商写入合同条款。

  ■陷阱二 违约金“看上去很美”

  ■案例

  王先生买房时,和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该在交房后90个工作日办理产权证。逾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如不退房,被告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元。

  两年多未见房产证的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支付违约金38633元。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400元。

  ■法官说法 违约金以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就逾期交房或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进行约定,开发商违约时,购房人只能拿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尽可能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或者,购房者可不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这样,开发商如果违约,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

  ■其他陷阱 一房二卖

  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购房者)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效力。

  买卖“房号”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预售,未取得权属证书前不得转让。因此,通过买房号购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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