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样品房后签合同 收房时发现差别太大 起诉要求按原样重做 法院认为不能支持
认为自己拿到手的房子和当初看到的样板间不一样,为此张先生将房屋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海淀法院以张先生所主张的各种设计并没有写进合同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海淀区工作的张先生想在西四环周边买一套住房,且对由北京天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平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乐府江南”很是心仪。随后,张先生又去参观了该项目的样板间,对样品房也很满意。
于是,2004年7月,张先生购买了“乐府江南”的期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5年6月底,张先生收房时却发现,这套房子与自己所期待的实在差得太多。当经过多次沟通仍得不到解决后,张先生将天平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院。
张先生表示,在参观样板间时他看到,样板间的外窗为中空透明玻璃,外面附有隐形纱窗内平开窗,而现在的房屋却是铝合金喷塑外窗。并且,张先生拿出当时所拍的样板间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作为证据,要求天平房地产公司按样板间的样子重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样板间的设计固然美轮美奂,然而只要其各项设计没写进合同中就不能算数。因为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而非按照样板间进行施工,所以张先生所持的样板间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要求地产商重新改装。
法院认为不能支持购房人张先生对于开发商要按样板间的设计重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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