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求购房屋后,齐先生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之后,却背着某公司与房东签下了房产买卖合同并成功过户。这一举动,存在明显的“跳佣”嫌疑。虽然齐先生反复强调买下房屋并未通过某公司,但未得到法庭的认可。日前,闸北区法院作出齐先生支付某公司居间服务费2万元的一审判决。
齐先生委托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以求购房屋。2009年10月8日,某公司带齐先生实地查看了位于延长路附近的某套房源,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书约定,委托方不得与出售方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相当于房屋成交价2%的违约金。之后,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齐先生已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价为200万元,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某公司向齐先生提出支付佣金的要求,但遭到齐先生拒绝。于是,某公司将齐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中介佣金。庭审中,齐先生辩称,买下该套房产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居间促成的,与某公司无关。且自己从未实地看过系争房屋,且也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故某公司无权主张居间服务费,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齐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居间合同,但某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该确认书证明,某公司2009年10月8日向齐先生提供了系争房源信息,并带去实地看房。而齐先生表示其在签署看房单时并未实地看房,看房确认单内容系空白的辩称意见难以采信。齐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其在看房确认单中签名的意义,如其未实地看房而在此确认单中签名,明显违背常理。因此,可以认定系争房屋信息系某公司提供。齐先生在看房后数天内,在未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通过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确有“跳佣”之嫌,以逃避支付某公司的居间服务费。而齐先生最终取得了房屋产权,应视为某公司已履行了居间义务。按房地产经纪行业收费规定,居间方完成居间义务后,可以向委托方收取不高于房屋交易价1%的报酬。据此,闸北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