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夫妇将他们共有的房屋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卖给了他人,为了少缴税款,100万元成交的房屋在合同中的房价款仅为36.1万元。而今,孙先生夫妇称对逃避国家税收一事深感愧疚与不安,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孙先生夫妇在起诉书中称,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屋是二人共有的房屋。2009年12月初,他们与陈女士、邬先生二人经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就买卖前述房屋达成意向,商定房屋出卖价为100万元,买房人先支付定金4万元,一切相关税费等均由买房人承担。后双方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8份。但签约时,为能少缴税款,经买房人及中介公司提议,合同中所列房价款仅为36.1万元,又以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配套设施、装修等为名折价63.9万元。事后他们经咨询得知,前述签约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将逃避大量国家税收,并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对此,他们深感愧疚与不安。
孙先生夫妇认为,他们与陈女士二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此合同依法应当无效。因此,他们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所签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