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按份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某告诉王某(化名)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卢林(化名)与第三人木子(化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及判令该房屋某、被告各得一半的诉讼请求。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王某与卢林某系夫妻关系,1997年7月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座落于明光市南大寺7号的房屋等家庭共有财产均归卢林所有,若卢林出售该房屋,须给付王某人民币10000元整。同年9月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该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同时约定,须双方共同签订,房产方可出售。1998年8月卢林与木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子。协议签订后,木子实际取得了该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0月,王某以卢林为被告、木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才知道该房屋被卢林出售为由,要求依法确认卢林与木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其与卢林各得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将无全部处分权的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购买了该房屋,且已实际取得了该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故第三人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某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赔偿损失,故对某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