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为结婚准备新房,看上了张某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约之后,郑某支付82万元首付款以及定金,但随后国务院发布通知,郑某不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履约,为此起诉要求和张某解除合同。日前,通州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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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郑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郑某以总价147万购买张某的一处房屋。2010年4月16日,买方交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定金82万元。
十天后,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十号令”,调整了原有的房贷政策,按照《通知》规定,郑某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取得贷款,郑某没有能力再交付房款,无法履行合同。
原告
郑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及定金82万元。
被告
张某提起反诉称,在与郑某签订合同后收取82万,是因郑某无法及时提供手续导致贷款无法顺利进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要求郑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郑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国务院发布了《通知》。根据《通知》精神,郑某无法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况系国家政策变更引起,不可归责于郑某,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记者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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