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示:
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如果双方都有出资的,一般按照出资多少分割。房产归出资较多一方,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作者:叶兰
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屋, 3年前他们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却不料他们的爱情也已走到了尽头。在房屋分割上,本来很容易达成协议,但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涨了一倍多,那么,谁该得到这套房屋呢?
案件回顾:
恋人分手为房产分割闹上法庭
谭小姐在大学期间结识了顾先生,不久便坠入了爱河。 2001年大学毕业后谭小姐住入顾先生家中,与顾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活。为了组建小家庭, 2003年5月谭小姐与顾先生首付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71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谭小姐、顾先生两人名下,此后两人在这套房屋内同居生活。 2005年底双方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2006年,两人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而当时32万元购买的房屋此时已经涨价到71万元,两人都不愿意放弃该套房屋,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谭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房屋归男方所有,须付折价款28万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谭小姐、顾先生,因此该房的产权属两人共有。现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由于谭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价款41万元远高于顾先生愿意支付的折价款8万元,因此判令房屋归谭小姐所有,谭小姐支付顾先生房屋折价款415000元。
判决后,顾先生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房屋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而从双方提供的购房及还贷凭证来看,证明顾先生的出资多于谭小姐,故应由顾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顾先生支付谭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市一中院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顾先生所有,顾先生支付谭小姐房屋折价款284000元。
法庭争锋:
谁支付了房款?
审判长: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
顾先生:我支付了8.8万元,谭小姐支付了1万元。
谭小姐:房屋是两人同居后购买的,当时钱已经混同,无法区分是谁的钱了。
审判长:按揭还贷是谁还的?
顾先生:每月的还贷以及之后一次性提前还贷都是我还的。
谭小姐:虽然还贷是以顾先生的名义还的,但是同居期间,顾先生的钱用于还贷后,日常生活的支出都是由我负担,一次性提前还贷的钱是两个人共同的积蓄。
案件重点: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谭小姐与顾先生原来是恋人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屋且登记在两人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而言,房屋应确定为两人共有。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两人曾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显示,首付款中谭小姐仅支付了1万元,其余均为顾先生支付,但此后的还贷发生在两人同居期间,虽然是以顾先生的名义还贷,但谭小姐负担了同居期间的生活也是客观事实,故应当认定是两人共同还贷。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顾先生对房屋享有60%的份额,谭小姐享有40%的份额。
判后释析:
共有份额的认定以及分割的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两人的份额如何区分?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如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应如何分割?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判后感言:
恋爱时清醒一点,分手时豁达一些
恋爱是盲目的,但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醒热恋中的人们保持理智与清醒,在作出购房置业等重大决定时尽可能考虑周到一些,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也奉劝那些分手的人们,毕竟曾经相爱过,分手时请宽容一些、豁达一些,不要为了钱财而对簿公堂,至少让这段不圆满的感情少一些遗憾。
摘自:2008年9月24日《上海法治报》
作者: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