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名公司的员工,2000年时,单位把一套住宅让我住,住宅的的房产证是另一员工的名字,是在99年时单位以该员工的名义买的,这么做是为了逃避单位不能买私房的政策,后来该员工掉走,房子一直是我住。今年突然该员工起诉我腾房,法院也作了判决,我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让我代表单位起诉该员工,把房子收回公司,并许诺之后把房子正式分给我,但要我为单位垫付诉讼费。现在在诉讼中,法官说我的要败诉,要我撤诉,我该怎么办呢?
我向法庭提供了单位买房子的发票,当时交钱的是单位的支票,被告也承认,我不能胜诉吗?
我是作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原告是单位,可实际上单位没有出面。法院说我不撤诉的话就驳回起诉,他们这样说对吗?根据法律这个房子应该是归单位所有吗?
【解答】
1)法院要你撤诉是因为诉讼主体资格不对,原告应该是单位,而不是您。
2)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单位作为购买者与登记的所有者之间的产权纠纷;二是您作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内部劳动关系。
3)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就是房屋合法的所有人。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单位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如果要想收回房子,就得变更登记,这时需要条件的,比如单位曾经与职工签定合同约定房子只给本单位的职工或者一旦职工离开单位,单位有权收回房子等,如果没有任何约束职工拥有房屋的协议,则法律无法保护单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