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新房,买主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诚意金、“订金”。孰料,开盘后,买家自认为已经“锁定”的房屋却“飞”了。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经法官辨法析理,判决开发商退还“双金”、承担资金利息并按“双金”的30%赔偿损失。
2005年11月底,南充市顺庆区居民成坤(化名)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住宅诚意登记协议书》,由成坤缴纳诚意金3000元,双方就选房意向户型、面积、单元及楼层、价格等达成初步协议。同时约定,开发商于同年12月下旬开展认购选房活动,按诚意金序号选房;房屋户型、面积、装修标准和价格未最终确定,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成坤选定房屋并签署《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诚意协议》自动失效,诚意金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意向房屋仅为预选方案,不做定房所用。
12月下旬,开发商通知了成坤选房的“诚意金号”。成坤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选定了与《诚意协议》约定不同单元、面积超出20余平米的房屋。同时约定,认购房屋价格将与第二批房屋同步推出,成坤交“订金”1万元作为认购房屋的担保,所交“订金”仅作为第二批推出房屋的预定金,第二批房屋正式推出后,成坤有权要求转定或退款。协议当日,成坤缴纳了“订金”1万元。
2006年10月底,开发商第二批房屋开盘,推出价格比《诚意协议》初步约定价格超出400-500元/㎡。因房屋价格问题,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7年2月上旬,成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及购房定金损失5万元并退还购房定金和诚意金1.3万元。
成坤认为,《诚意协议》、《认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购房,二协议内容符合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推出房价远远超出约定价格,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没有办理相关预售、规划许可证,存在欺诈;诚意金、订金具有定金性质,应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
开发商辩称,两份协议性质属于意向性协议。《诚意协议》的目的是保证成坤获得排号选房的优先权;协议意向项目是一种预选方案,对意向房屋状况只作了大概约定,不能保证选到意向的房屋;该约定属于预约而非本约。认购协议没有对房屋价格、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进行约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认购协议并不能保证双方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诚意协议》和《认购协议》都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坤没有按诚意协议选房,而重新选了其它房屋,诚意协议意向的标的物发生变化,其另选房屋的行为证明已放弃意选方案,意向项目的约定对双方已没有约束力。两个协议中的标的物不同,《认购协议》不能导用《诚意协议》中意向房屋价格;开发商已履行了协议,未签订正式合同原因是成坤不接受推出的房屋价格,开发商已于第二批开盘前办理规划手续,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诚意协议》约定了排号、选房,并初步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认购协议》对成坤另选房屋进行了约定,均是独立的预约合同。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本案预约合同签订后,成坤认为《诚意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较小,通过《认购协议》另外选择了面积较大的其他房屋。另选房屋是成坤自己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是开发商无房可供选择,而是成坤必须另外选房所致。开发商并无一房二卖的行为,不应承担双倍返还诚意金的责任。按照《认购协议》的明文约定,成坤应当按照第二批推出房屋的房价购买,其不接受开发商第二批房价,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坤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本案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而其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对第二批房价不再适用前《诚意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没有向成坤作出特别说明,使得成坤错误理解房屋价格仍然在原范围内,开发商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退还成坤诚意金3000元、订金1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开发商赔偿成坤经济损失3900元。